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6-02 14:26:27 / 个人分类:最新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B$}+rM}_0[2008]26号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2TF'c"Z3m*S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公布,自
二ΟΟ八年五月三十一日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O8gF7]x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tX.g"e L1E+K8A v0第一章 总 则
|$^0d,dA%x6lS@0g0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4ck2T @ gs5P*Y;V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sOD!i`$A0P)KtN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C`*ks\4n8qk+P7x0第四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F!r+w{ aJ q0第五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GjU1w0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q~4}.kp"ls:Vz"t0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JIF&aJ*AQxP [
第七条 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o1k T,H D}0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Q4o-{ e;{~1i[?MC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PO"F?p*l6T*~"a0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meof QY,x7D0第二章 申请与核准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R }XrXA%l:H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设立集合计划,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Ol,n)C7gbR
(一)申请书;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le Jd6d
(二)计划说明书;
V%Z4v1iUB,{ c4RG%z0(三)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eE8g(G{0(四)资产托管协议及与资产托管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cJke i'Z
(五)推广方案、推广代理协议;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4_AX{bPT_ ?
(六)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联机联网测试报告及服务协议;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3x!J,h#J_ @pJk
(七)证券公司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投资主办人签署的承诺书;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f2K&Gp)VE9E^$L
(八)法律意见书;
LB:}V%zN(`*|0(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Ys"h.]2J6c0计划说明书是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与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IZc.k0k,x,o0法律意见书应当对集合计划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是否存在其他应当说明的法律问题,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oPzG&xk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4u^!gkfS)[0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D3a mfS h'm i0第十二条 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风险揭示条款,详细说明下列风险的含义、特征和可能引起的后果: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gWD8Vlv
(一)市场风险;
G3W,j i#je1m'h+c0y0(二)管理风险;
[g*X5J#VV,\0(三)流动性风险;
t5`o mh0(四)证券公司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L,gn Y4{\E$w0(五)其他风险。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r)v!]'p]B Y9h
证券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上述风险的含义、特征、可能引起的后果。风险揭示书的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格式。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即表明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集合计划的风险。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p6KO%pW8EY.Xb2w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试行办法》、本细则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计划的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并说明理由。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irbiJ\j'y]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nz'a Sc*Y+f0^#]
第十四条 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应当用于投资中国境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b(Vl!Y|YC W0经中国证监会及有关部门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集合计划在境内募集资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金融产品。
)|2\N-u)J YK0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投资主办人,负责集合计划的投资管理事宜。
5IM-b3Ef8] K$~0投资主办人发生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提前或者在合理时间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披露,并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BxSua/^0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推广集合计划,或者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集合计划。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WJ \GNL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则,了解客户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详细记载、妥善保存。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其保存的客户信息和资料向证券公司提供。
_-TJ0eF`a0客户应当如实披露或者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并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承诺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3i#k ]h.\,\ d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推广代理协议的约定推广集合计划,指定专人向客户如实披露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全面、准确地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有关业务规则、计划说明书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以及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W'lf+H(@%FG@_._
第十九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广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G-V9Z)`5W] c0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与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推广材料应当简明、易懂。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 ZkKPg#D8}5E&Z3}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4T1^z⪻mW8x0第二十一条 禁止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计划。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M5P!eFr
第二十二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计划,委托资金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金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
l^o&p8]0自然人不得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用筹集的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应当向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提供合法筹集资金的证明文件;未提供证明文件的,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集合计划。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J"y8e[6U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发现客户委托资金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fe }j!q/b7?/X.V0\0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不得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
JeA#ZsNQZX0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Y)}6ehOh7wP I8jb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在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根据承担的责任相应扣减公司投入的资金。扣减后的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UN'b2Gq @+l^0第二十四条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客户参与资金存入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开始投资运营之前,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K,yj r Y5n$XG n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约定期限内,完成集合计划的推广和设立。
y-W4y V#P(r\^0第二十六条 集合计划推广结束后,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募集的资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dsA(LCm seM
第二十七条 集合计划成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W#Kfy!ft_KQCl0(一)推广过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a7@ ].k L#I0(二)募集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 Y#LW3i%l(y0(三)客户不少于2人;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e2]3?/r-D4S
(四)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P U'eVuA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Z:]%Ba+y#QX0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资产交由依法可以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2L#b^ @)Z_1tU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ut"Go4yRl
第二十九条 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按照规定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a'T'}R Z2X
资金账户名称应当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证券公司名称-资产托管机构名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Ei*Yas%c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协议,委托其担任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机构,并约定份额登记相关事项。
Os|l;~IY&A:e0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协议,办理参与、转换、退出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资金结算等事宜。
5p|9wQ.g n0第三十一条 集合计划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及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Y:k'K&? Jo0第三十二条 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应当由证券公司办理,资产托管机构复核。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U q2`B;O3L$u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每日将集合计划的交易、清算、交收等数据,同时发送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7cu&o _b5g
第三十三条 集合计划的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应当符合《试行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以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p~J
第三十四条 单个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
.|+G-E!G!o-i0[#A9\0集合计划申购新股,可以不设申购上限,但是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的现金总额,申报的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VP&Xl1hu'q'v]0第三十五条 集合计划应当对流动性作出安排,在开放期保持适当比例的现金、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或者其他高流动性短期金融工具。
&h0mB8L;h3X0第三十六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客户不得少于2人;计划资产净值不得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亿元人民币。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0EkE%GqV*?
第三十七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理推广机构不得为客户办理集合计划份额转让事宜,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J3Wv6K2Q Aq`0第三十八条 集合计划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计划资产中列支。集合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以及存续期间发生的与推广有关的费用,不得在计划资产中列支。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2bfC7AS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存续期间不办理计划份额参与和退出的集合计划。
I%K^3C6BASap zTF0根据集合计划的类型、特点和客户需求,集合计划需要设立开放期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集合计划的时间、次数、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Ajh0NC \#C0第四十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份额净值。
(V4F7s*N,eC$~"e~0第四十一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客户寄送对账单,说明客户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V4o O9Kf Z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1M9G2pQ&a&QQd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提供年度资产管理报告、资产托管报告,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Z| e2u;[s}9A|3I0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个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集合计划审计报告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60日内,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提供,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i1X Q2T"Cm$^+j0第四十四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n,~$RM7?:?\0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m{1z;Rv N._0(一)集合计划管理期限;
zn%Ql._qM;\_0(二)集合计划规模上限、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X%o~ ^h nE%RDVn7m
(三)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的报酬标准;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A Gfhd
(四)计划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K!MuL}U*z3_#?/e l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n'L B!P Q7yW0第四十五条 集合计划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6KV A#z _(@-T(\2m6?
(一)集合计划运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未违反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的约定;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Hz,B t L`
(二)集合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客户利益的情形;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Lv0QE8}+`
(三)资产托管机构同意继续托管展期后的集合计划资产;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tsk*S"]GQ iB;c
(四)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承诺展期期间不收回参与的自有资金;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Ndhe)[N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F8?3Hk od9KD0证券公司应当在计划存续期届满3个月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计划展期申请。展期申请材料包括展期申请报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说明书、计划运作情况说明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Uo&dMo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同意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通知客户。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通知客户的时间、方式以及客户答复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 ox+y#xI;_3?SE`
客户选择不参与集合计划展期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客户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Ix"U/g$f
第四十七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届满,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成立条件和展期条件的,不得展期。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I%p F%M F Q9r.XZ
集合计划展期后5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将展期情况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RU'U4@)U(Yjll0第四十八条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对巨额退出和连续巨额退出的认定标准、退出顺序、退出价格确定、退出款项支付、告知客户方式,以及单个客户大额退出的预约申请等事宜作出明确约定。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K{Dw-]p%R%`7l&S]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8X']#Z/n h?L
(一)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2人,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Q3P1BD~9P`$z1R"@ kP
(二)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lO&WC1a GS1T0(三)计划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 Sn YZ-dm?O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7N f7t$n(fU
第五十条 集合计划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5日内开始清算集合计划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按照客户持有计划份额占计划总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配给客户。
QI&?3c*f qY[bG0证券公司应当在清算结束后15日内,将清算结果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1@ POv#O.}[l
第五十一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代理推广机构应当妥善保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客户资料、交易记录、业务档案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上述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 ewO!^9U1Y8G:d
第四章 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qB&l6L1Q:mG,{o0第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等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推广、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客户服务等环节。
1U} i&h9LW0证券公司应当将前款所述管理制度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公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核查。中国华尔街博客空间:t3ehXQ5_
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实现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防范内幕交易,避免利益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