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7]198号 :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上,折股或转增股本过程中,个人股东只有“资本公积-股票溢价”部分是免个人所得税的,其他都要交,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其他股东所缴的“资本溢价”,这时候还没有股票,因此即使新加入股东多缴了出资,折股中还要再缴税。你们只要问一下税务部门就知道了,我们审计中也碰到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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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的部分
资本公积 不征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 征个人所得税
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征个人所得税
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时应当缴纳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